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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5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万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夏某1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夏某1,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573-1号申请执行人万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万年县陈营镇正大西街58号。法定代表人:夏某2,主任。被执行人夏某1,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蔡某,女,1984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万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29行审71号准许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已向万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夏某1、蔡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其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夏某1、蔡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某1、蔡某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35189.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高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