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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吴坤汉犯受贿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坤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恢40号移送执行机关(部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吴坤汉,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出生,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5)海南二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吴坤汉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53.619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就该判决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53.619万元已上缴国库,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坤汉银行存款7795.91元上缴国库,并查封被执行人吴坤汉名下位于海口市xxx路xx号xxxxxxxx宿舍x幢xxx房(产权证号:7xx**)。因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家属代为缴纳罚金,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家属两次分别代为缴纳罚金65000元、227204.09元,共计292204.09元,依法应予上缴国库。至此,罚金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坤汉家属代为缴纳的罚金292204.09元上缴国库;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吴坤汉名下位于海口市xxx路xx号xxxxxxxx宿舍x幢xxx房(产权证号:7xx**);本院(2015)海南二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士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