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昊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18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昊,住长春市净月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乔楷,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昊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刑变诉(2017)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昊犯诈骗罪,向本院变更提起公诉。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文婷、代理检察员郭语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昊及其辩护人乔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1日,被害人程某1因酒后驾驶被二道区交警大队查获,2016年6月24日,被害人程某1和朋友卢某在二道区劳动公园打篮球时谈论酒驾一事时,被告人刘昊借机编造具有为被害人程某1办理缓刑的能力,2016年6月至11月间在长春市二道区多次骗取被害人程某1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8500元。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昊在被害人程某1因危险驾驶被判入狱之后,以帮助被害人程某1提前出狱和还平安易贷、宜信普惠的网络贷款为名,在长春市二道区多次诈骗被害人程某1的姐夫张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2200元。上述涉案钱款均被被告人刘昊挥霍。变更指控:2016年6月21日,被害人程某1因酒后驾驶被长春市交警支队二道区大队查获。2016年6月24日,被害人程某1和朋友卢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劳动公园打篮球时,谈论酒驾被查一事,被告人刘昊借机编造自己有为被害人程某1办理判缓刑的能力,2016年6月至11月间在长春市二道区多次骗取被害人程某1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0900元。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刘昊犯诈骗罪的书证、证人孟某、崔某、肖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1、张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刘昊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其只诈骗被害人程某1二万三千元,其余的钱款中有一笔二万五千元是程某1给其的,还有是其向程某1的借款,有借条的部分不是诈骗,张某给其的四万二千二百元中有三万六千二百元不是诈骗。辩护人乔楷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昊犯诈骗罪无异议,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昊诈骗被害人程某1的数额不对,应认定被告人刘昊诈骗犯罪数额为二万三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刘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被害人程某1因酒后驾驶被长春市交警支队二道区大队查获。2016年6月24日,被害人程某1和朋友卢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劳动公园打篮球时,谈论酒驾被查一事,被告人刘昊借机编造自己有为被害人程某1办理判缓刑的能力,2016年6月至11月间在长春市二道区多次骗取被害人程某1的钱款,共计人民币六万五千九百元,在被害人程某1处借款五千元。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昊在被害人程某1因危险驾驶被判入狱之后,以帮助被害人程某1提前出狱和还平安易贷、宜信普惠的网络贷款为名,在长春市二道区多次诈骗被害人程某1的姐夫张某钱款,共计人民币四万二千二百元。上述涉案钱款均被被告人刘昊挥霍。综上,被告人刘昊共计诈骗被害人程某1钱款共计人民币十万八千一百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证据如下:(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1日下午14时许,民警在二道区临河街经纬路交汇处将嫌疑人刘昊抓获。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昊,符合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资格。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和顺街派出所接到程某1报警称,2016年6月21日20时30分许,在二道区远达大街因酒驾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10日14时许其朋友刘昊说程某1因酒驾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刘昊可以找人协调撤销网上逃犯,刘昊在10月到11月期间先后以撤销网上逃犯的名义骗取程某119000元,骗取程某1母亲孟某7000元。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侦查。4.收条、欠条证实:被告人刘昊于2016年6月27日给被害人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刘昊收到程某1人民币二千元整;于2016年7月29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刘昊收到程某1人民币借款五千元整,定于2016年8月1日归还;于2016年8月12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程某1借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整,定于2016年8月22日之前归还;于2016年11月23日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刘昊收到程某1人民币二万元整。5.个人借款结清证明、结清证明、贷款结清证明、手机截图照片证实:被害人程某1在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三千元、在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贷款二万元、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贷款六千二百五十元均已于2016年12月17日结清。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实:被害人程某1还款的情况。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程某1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6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二)证人证言1.证人孟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11月6日13时许,一名自称叫刘昊来到我家中找我儿子程某1,他说我儿子之前因为醉酒驾驶已经被检察院列为网上逃犯了,称一直是他帮我儿子找人办理酒驾不判实刑的事,现在我儿子电话关机,并且接电话与电话的位置不符,存在欺骗行为,他告诉我还需要7000元钱才能撤销网逃和办理以后判缓的事情,我害怕我儿子出事,就给刘昊拿了7000元钱,他拿完钱后就走了。我儿子回家后,我问我儿子是否有朋友叫刘昊帮他办酒驾的事,他说有,后来我儿子还是因为酒驾的事被判刑,他出来后告诉我们才知道被骗了。程某1说被骗了93400元钱还有三条烟,他姐夫张某说被骗了42200元钱还有一条烟,他姐夫张某被骗的42200元钱都是在我这拿的,张某说在我这拿的42200元钱都是被刘昊以给程某1办酒驾的事骗去的。我见过刘昊两次,一次是2016年11月6日刘昊到我家向我要7000元钱办理程某1网逃的事的时候。第二次是2016年11月24日17时许我和我女儿程某2在中东大市场附近给刘昊送过2700元钱,张某说刘昊给他打电话说办理程某1酒驾的事情需要2700元,让我和他媳妇程某2去给刘昊送的钱。2.证人崔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在办理程某1酒驾的案子的时候,刘昊当时找到我,自称是程某1的朋友,他姨是我们二道交警队的政委龙某,来给程某1做酒驾的担保。刘昊没有给过我现金或买过东西让我帮忙处理程某1酒驾的案子。3.证人肖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刘昊找我问过一个二道法院的事,当时刘昊带着程某1找我,我们一起去二道法院附近的关东律师事务所去问的,律师事务所赵主任说现在有新规定,醉驾不可以判缓刑了,程某1的这个事判刑一两个月左右。我后来一直没有和法院联系,都不知道办案人是谁。刘昊没有给我拿过钱。(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程某1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6月21日20时30分许,我因为酒驾在二道区远达大街被抓,当晚被朋友卢某担保后回家让我等血检结果。2016年6月24日中午左右,我与朋友卢某在劳动公园篮球场打篮球,一起研究我酒驾被抓的事情怎么办,想找找人活动活动,想办成取保候审和缓刑,就被一起打篮球的一个叫刘昊的男子听见了,他说我这样办一个一个托关系得多花不少钱,他说他龙姨叫龙某是二道交警队政委,20000元左右就可以办理,后他说给我办案民警崔某打了电话问了关于我酒驾案子的情况,他说能办这个事,我就相信他,让他帮我找人办理,后他陆续以办理此事的名义向我要了人民币93400元,两条中华牌香烟,一条荷花牌香烟。2016年11月15日我因酒驾还是被判一个月,后他告诉我在第一看守所呆三天就能出来,他已经帮我找好人了,后我还是在第一看守所呆了一个月,我发现我被骗了。从看守所出来后我姐夫张某告诉我刘昊以给我办这个事的名义还骗了他人民币42200元和一条南京煊赫门牌香烟,我们就来报警了。刘昊以给我办酒驾的名义先后分十八次骗我的,第一次是在2016年6月26日9时许,在二道交警队门口,他以需要给我办案子的民警崔某好处费为由让我拿10000元钱,我交给他后他就进二道交警队说帮我找人,出来后他给我拿回5000元,说对方没有要那些,让我回家先等消息。第二次是2016年6月27日,在二道区滨河小区620栋楼下,他以需要改血检结果为理由向我要好处费2000元钱,并给我写了一个收条。第三次是2016年6月30日,在东新路与临河街交汇处出租车上,以在检察院找关系人情费要5000元钱,另外又给刘昊1000元钱人情钱,刘昊收了500元钱返给我500元钱。第四次是2016年7月3日,在二道区劳动公园北门附近,说崔某嫌钱少,并让我一起再把罚款交了,我又给了他5000元钱。第五次是2016年7月10日,在二道区劳动公园北门附近让我交扣车的抵押金5000元钱。第六次是在2016年7月14日,在二道区劳动公园北门附近让我交取车的抵押金5000元钱。第七次是2016年7月20日9时许,在二道区劳动公园北门附近让我交被扣押的汽车停车费500元,我给他拿了500元钱。第八次是2016年7月16日,在桂林路胡同向我借款2000元,没有给我写借条。第九次是2016年7月29日11时许,在二道区劳动公园北门借给刘昊3000元钱,加上之前的2000元钱给我打了一个5000元欠条。第八次和第九次他没说为什么向我借钱,我也没问,我想他正在给我办事,我不敢不借给他,我就把钱借给他了。第十次是2016年8月7日10时许,以需要给负责我案子的法院法官送手机办理我的事情,我和他一起去安华手机一楼买了一个三星2016手机,我花了2400元钱,并把手机给了刘昊。第十一次是2016年8月12日13时许,在东盛大街兴业银行附近,说我的办案人被查,检察院还需要打点一下,让我再拿3000元钱和一条硬中华牌烟,我说除了答应返我的钱,我已经花了20000多元钱了,不能再拿钱了,他说都办到这样了,他可以先给我写一个3500元欠条,这钱算他的,我相信后给了他3000元钱和一条硬中华牌香烟。第十二次是在2016年8月14日17时许,在滨河小区620栋楼下,因我的办案人被查罚款需要重交2000元钱,并承诺之后把钱返给我。第十三次是2016年8月25日14时许,在河东路与远达大街交汇处农村商业发展银行,刘昊以请法院一个白法官、二道区交警队政委龙某吃饭为由,给他拿了2000元钱。第十四次是2016年10月10日14时许,在大经路与长春大街交汇处附近,和我说我已经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了,需要把网逃撤销了,他能帮我撤销网逃,需要9000元钱,我就给他拿了9000元钱。第十五次是2016年10月17日8时30分许,在劳动公园西门附近,他说找人给我办理撤销网逃的事需要交撤销网逃的押金5000元,并承诺有票据,之后再返给我5000元。第十六次是2016年10月27日15时许,在生态大街吉林银行门口,称之前因为给我打电话没有打通,把事情耽误了,给我撤销网逃的事情还需要拿5000元钱,我就又给拿了5000元钱。第十七次是2016年11月6日13时许,在我家,找我我没在家,就找到我母亲,说我的手机被公安机关定位,我接电话的位置与通话时的地址不符合,存在欺骗行为,检察院已经把我定为网上逃犯了,需要找人继续办理此事,我妈相信后给他拿了7000元钱。第十八次是2016年11月11日15时许,我和刘昊约在大马路与二道街交汇处见面,刘昊称需要给法院交纳保证金并且找人给我判缓刑,欠条和发票之后再给我,并承诺开庭之后把钱返给我,我又给刘昊拿了25000元钱,并让我买了一条硬中华牌香烟和一条荷花牌香烟。2016年11月15日我开庭被判后,把我手机、身份证、一张建设银行卡和现金800元钱左右交给了刘昊。在我被判一个月后回到家中知道我在看守所的时候,他又通过找我姐夫张某,在他那骗取42200元钱和一条南京煊赫门牌香烟,张某说刘昊共骗他七次,第一次是2016年11月16日12时许,在八号公馆洗浴大厅,他联系我姐夫张某,以给我交罚款的名义给刘昊6000元钱。第二次是2016年11月23日18时许,在中东肯德基对面,以还我平安易贷最低还款额的名义,我姐夫张某给他拿了8400元,其称6400元是还款钱,如果不还款程某1就构成网络诈骗罪,剩下的2000元钱是给市局经侦的警察的好处费。第三次是2016年11月24日17时许,在中东肯德基对面,以还宜信普惠贷款为由,交给他2700元钱。第四次是2016年11月28日,在龙亿浴足,以交我剩下的贷款钱11000元钱为由,交给刘昊11000元钱,其中1000元钱是给市局经侦的大哥好处费。第五次是2016年12月1日在西安大路安华手机楼下邮局给我还平安易贷和宜信普惠贷款的剩余尾款10500元钱,其中500元钱好处费钱。第六次是2016年12月3日16时许,在龙亿浴足门口以给我办理提前出狱为理由,帮我找律师和做假病历,给刘昊2000元钱和一条南京煊赫门牌香烟。第七次是2016年12月5日12时许在宽平大桥发展银行大厅以办事所用路费为由给他1600元钱。我的平安易贷、宜信普惠贷款刘昊没有帮我还款,是我从看守所出来后自己还款的,我酒驾最后被判了一个月。2.被害人张某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5日我接到我小舅子程某1手机号打过来的电话,不是程某1本人,对方自称是程某1的朋友刘昊,说程某1因为酒驾被判刑了,但是他已经帮程某1找人了,进看守所只是走个过场,三天之后就能出来。后刘昊以给程某1办这件事为理由共骗我七次,共计人民币42200元钱,不包括第六次骗我时给他买的一条煊赫门牌香烟的150元钱。第一次骗我是在2016年11月16日12时许,刘昊约我在八号公馆洗浴见面谈刘昊的事情,我到八号公馆洗浴大厅和对方见面后,刘昊以需给程某1交罚款的名义让我们交6000元钱,我们相信后交给刘昊6000元钱。第二次是2016年11月23日15时许,我接到刘昊电话让我到二道区龙亿浴足找他,我到后其称程某1有一个平安易贷的6400元还款没有还,如果不还款程某1就构成网络诈骗罪,会判的更严重,还需要给市局经侦的警察好处费2000元,2016年11月23日18时许我在中东市场8号门对面给刘昊拿了8400元钱。第三次是2016年11月24日9时许,我接到刘昊电话称程某1的宜信普惠贷款还需要还款,还需要交2700元钱,17时许我让我丈母娘孟某和我媳妇程某2去和刘昊在中东大市场附近见面并给刘昊2700元钱。第四次是2016年11月28日8时许,刘昊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龙亿浴足找他和他接程某1出来,我到达龙亿浴足后他就说程某1还有一部分网络贷款和几张银行卡的欠款没有还,必须要还上10000元钱欠款才能从看守所出来,还要给市局经侦一名警察好处费1000元钱,13时许我又来到龙亿浴足交给刘昊11000元钱。第五次是2016年12月1日8时许,刘昊给我打电话称和我去接程某1,让我到长春市公安局门口找他,我到后他说自己在吉大一院给程某1开假病历呢,我又到吉大一院找他,我俩见面后他说程某1因为在里面和监狱人员打起来了,受了点伤,但是没事,说先把程某1剩下的平安易贷和宜信普惠的剩余尾款交了再接程某1,我和刘昊来到西安大路安华手机大厦楼下的邮局,我在邮局自动取款机取了10500元给了刘昊,他就称去找市局经侦的警察去了。第六次是2016年12月3日8时许,刘昊给我打电话让我开程某1的居住证明给他送去,16时许我到二道区龙亿浴足和刘昊见面后,刘昊称给程某1办理提前出狱在吉大一院找医托和律师一共花了2000元钱,让我把这钱给他,并且再给他找的为程某1开具证明的人买一条南京煊赫门牌的烟,我把钱和烟一起给刘昊的。第七次是2016年12月5日8时,刘昊打车领我去了长春市拘留所,他下车打了一个电话后告诉我说程某1今天出不来了,因为他的信用卡还欠41000元钱,因为诈骗罪有可能得判刑,人已经不在拘留所了,我说已经拿了这些钱,已经没有钱了,这事情就不办了,他又自己打了几个电话回来告诉我事情有转机,让我和他又到了绿园分局找人,到了绿园分局后他又打了几个电话后告诉我说之前在经侦已经有10000元程某1的平安网贷和宜信普惠的尾款,他再帮拿15000元钱,让我自己再借16000元钱把程某1的事情办了,我和我丈母娘商量没同意,他说因为办程某1的事情路费还花了1600元钱,让我把钱给他,我俩又到宽平大桥的发展银行,我给他取了1600元钱给他。2016年12月14日程某1被释放出来后和我说这件事,我发现我被骗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昊供述:①2016年6月20日左右,我在二道区劳动公园打篮球,听旁边的一名男子唠嗑说因为酒驾了要被处罚,想找人处理这件事情,我听说后,去和对方聊天,知道了对方叫程某1,我就和他说你要按你说的找人得花不少钱,我要办理这个事情也就20000元钱左右,我姨叫龙某,二道区交警大队政委,可以帮你办理。他听后我们留了电话号码,他让我帮他办理,在之后的时间程某1前前后后一共给我拿了56000元办理此事,后程某1的事情没有办成,程某1就报警了,我被带到了派出所。第一次是2016年6月20多号,我让程某1准备10000元钱,并和程某1来到二道区交警大队门口,我自己找到程某1的办案民警叫崔某,和他说我姨是龙某,原来二道区交警大队的政委,问问程某1的案子怎么样,崔某告诉我说可以在法院找找人,到时候都能是缓刑,不能实刑,我就把之前程某1给我的10000元钱塞给崔某,但是崔某没有要,我就从交警队出去找到程某1,和他说办案民警崔某留了5000元钱,把剩下的5000元钱还给了程某1,5000元钱我自己留下了。第二次是过了几天,我给程某1打电话约在二道区滨河小区楼下见面,让他拿2000元钱说帮他改血检结果,我拿到钱后给程某1写了一个欠条,之后我找到我朋友王某,以前聊天知道他认识酒驾血液鉴定中心的一个姓赵的朋友,我通过王某要到对方电话号码,并给对方打了电话约在桂林路和对方说了此事,并且把2000元钱给了姓赵的女子,两天后我和姓赵女子约在人民广场牡丹园见面,见面后对方说此事办不了,并把2000元返给我。这2000元钱我自己留下吃喝用了。第三次是2016年7月份的一天,程某1给我打电话着急想把被交警扣的车取出来,我就和他说帮他找人运作,把车提出来,约他在劳动公园北门见面让他准备5000元钱人情费,我们见面后我就把钱取走了,这5000元钱我请朋友吃饭了,剩下的钱我就自己吃喝花了。第四次是2016年7月份的一天,我给程某1打电话告诉他需要帮他在法院找人,帮他做缓刑的事情,让他准备10000元钱,约在二道区劳动公园北门,见面后他拿了9000元钱,说实在拿不出10000元了,让我先帮着垫上,两三天后就还我,我就把9000元拿走了,这9000元钱我自己留下了在我手里也让我平时日常用了。第五次是2016年9、10月份左右,程某1和我说检察院已经通知他开庭的时间了,过了几天我给程某1打电话,他电话关机了,我就找到他告诉我的他家住址,他没在家,但是他母亲在家,我一和他母亲唠嗑发现他母亲根本不懂法律,我就吓唬他母亲,和她说现在给程某1打电话他也关机,找不到他人,程某1和我撒谎,检察院让他24小时开机,检察院现在已经把程某1定为网逃,这事我办不了,他母亲听我说完后和我说一定让我帮程某1,他母亲问我还需要多少钱,我就说还需要7000元钱能把网逃和以后判缓的事情办了,他母亲就给我拿了7000元钱后我就走了,这7000元钱我用来平时吃喝了。第六次是2016年11月初,程某1给我打电话说法院传票已给他下了,2016年11月15日开庭,因为之前管他要钱也没有给他找人办事,马上开庭了,我寻思找找人看能不能把这件事办了,我就给我一个朋友肖某打电话,问他能不能办理缓刑的事情,他和我说这件事情活动得需要20000元钱,我就给程某1打了一个电话,说他是危险驾驶罪,如果判缓的话需要25000元钱,我寻思自己留5000元钱,2016年11月12日左右我和程某1约在大马路与二道街交汇处,我又让程某1在附近的烟酒超市买两条烟,一条硬中华,一条荷花烟,我拿到钱和烟后就走了,后我联系肖某想把钱和烟给他,肖某没有收钱和烟,我就把钱放我自己这里了,把烟给程某1让他见到肖某后自己给。开庭当天肖某告诉我事情办不了了。这25000元我和朋友玩扑克输了20000元左右,剩下的都用平时吃喝了。后程某1就被刑事拘留了,把他的手机、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700元左右给我了,让我保管。因为手机里有他姐夫的电话号,我就给他姐夫打电话和他姐夫撒谎说是因为程某1的事情太严重了,实在办不了,程某1被刑事拘留了。2016年11月16日左右程某1的姐夫给我打电话,问程某1这件事能不能提前从看守所出来,想想办法,我就和他姐夫说可以找人提前从看守所出来,让他先把程某1的车罚款6000元交了,他姐夫相信后来到8号公馆给我送了6000元钱。这6000元钱我和朋友玩输了,我没有找人帮程某1办理提前出看守所的事。2016年11月20日左右,因为程某1的手机在我这,程某1通过网络贷款贷了钱,一直往这手机发催款短信,我就给他姐夫打电话说程某1因为有贷款没有还,已经构成网络诈骗了,这件事情不解决会判的更严重,他姐夫听说后问我怎么办,我说先把6400元钱贷款还了,再拿2000元钱人情费,我再通过经侦的朋友帮他把这件事办理了,不让他判的时间更长,后程某1母亲和他姐夫来到中东大市场对面和我见面,给了我8400元钱。我没有将程某1姐夫给我的钱帮程某1还网络贷款,我都不知道程某1卡号,我根本还不了,我没有找经侦部门的人,网络诈骗罪是我自己编的吓唬他们的,这8400元钱后来让我进货买鞋和衣服了。2016年11月20日左右,我给程某1的姐夫打电话说还有平安贷款和宜信惠普的贷款需要还款2700元,程某1母亲和他姐姐和我在中东大市场对面见面,给我拿了2700元钱,又给我带来100个笨鸡蛋。这2700元钱我没给程某1还贷款,我自己吃喝花了。第三次是2016年11月28日左右,我看程某1的手机发现他还有贷款没还,我就给他姐夫打电话说程某1的信用卡和网贷欠款还需要还清11000元钱才能从看守所出来,和他姐夫见面后把程某1欠款的信息给他姐夫看了,他姐夫给了我11000元钱让我帮忙办理,我就把钱拿走了。我没有帮程某1还贷款,钱我自己用来进货买鞋和衣服了。第四次是2016年12月初的时候,我给程某1姐夫打电话说要去接程某1,让他到市局等我,他到后给我打电话,我说我在吉大一院找人开个假病历让程某1提前出来,让他到吉大一院见面,我们见面后我和他说我给程某1找人开了个假病历,再把程某1的贷款尾款10000元钱还了就能提前出来了,他同意后我和他到安华手机大厦楼下的邮政储蓄银行,他在自动取款机取了10000元钱给了我,还要给我500元钱好处费,我没要这500元钱,我就告诉他我去市局帮他找人了,我没有找人,到吉大一院帮程某1开假病历,是我编的,我拿这10000元钱后没给程某1还贷款,钱我用来买东西花了。②⑴2016年6月份从程某1那拿了10000块钱,准备给交警队的崔某,后来又给程某1拿回去5000元。⑵2016年6月末我在滨河小区程某1家楼下从程某1那拿了2000元钱,说是改血检的费用,当时我还给程某1打了一个收条。⑶2016年6月末,在东新路与临河街交汇处程某1家附近,我说到检察院给他找人,人情费5000元,另外程某1又给我拿了1000元钱人情费,我给程某1拿回去500元。⑷2016年7月初,在劳动公园北门,程某1给我拿了5000元钱。⑸2016年7月中旬,我在桂林胡同与新疆街交汇,我在程某1那拿了2000元,没有打欠条。⑹2016年7月末,在劳动公园北门我向程某1借了3000元钱,连同上次借的2000元钱,一共给程某1打了5000元钱的借条。⑺2016年8月份,在安华程某1给我买了一个手机,花了2400元钱。⑻2016年8月12日,在东盛大街兴业银行附近程某1给我拿了3000元现金、一条硬中华香烟,我给他打了一张3500元钱的欠条。⑼2016年8月末,在远达大街河东路交汇,我说请法官吃饭,程某1给我2000元钱。⑽2016年10月初,我向程某1要10000元,程某1说就有9000元了,让我垫1000元钱,程某1给我9000元钱。⑾2016年11月11日,在二道街和大马路交汇处林家小馆旁边,程某1给我25000元现金,还有一条硬中华香烟和一条荷花牌香烟。⑿2016年11月份,我从程某1的母亲那拿了7000元钱。我还从程某1姐夫张某那拿过钱,⑴2016年11月17日,在金川街浦东路交汇八号公馆洗浴大厅,我拿了张某6000元钱。⑵2016年11月23日,在二道区龙亿浴足和张某见面,晚上在中东对面张某给了我8400元钱。⑶2016年11月末,在中东附近程某1的母亲和姐姐给了我2700元钱。⑷2016年11月末,我和张某在龙亿浴足见面,张某给我拿了11000元钱。⑸2016年12月初,我和张某在吉大一院见面,张某在安华附近邮局自动取款机取的钱,张某拿了10500元钱给我。⑹2016年12月初,在龙亿浴足门口,张某给我拿了2000元钱和一条煊赫门香烟,钱我收了,香烟我没有要,我不可能抽这个烟,我一般都抽中华。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昊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证人孟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1、张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刘昊的供述笔录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被害人程某1、张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刘昊的供述笔录有异议。对被告人刘昊及辩护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控辩双方就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后认为,关于被告人刘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被告人刘昊诈骗犯罪数额为二万三千元一事,经查,被害人程某1证言笔录证实,在被告人刘昊诈骗被害人程某1的过程中,有五千元系被告人刘昊向其借款,该款应从被告人刘昊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其余款项被告人刘昊在侦查机关曾多次供述,其以为被害人程某1办理危险驾驶案为由诈骗被害人程某1及其家属的犯罪事实,被害人程某1、张某亦证实此事,故被告人刘昊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刘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昊诈骗犯罪数额巨大,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昊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但数额有误应予纠正。刘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昊退赔被害人程某1、张某损失人民币十万八千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