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恢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项建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建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恢1657号被罚款人:项建虹。本院在执行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项建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项建虹拒不申报财产或不如实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项建虹罚款50元,限在2017年10月9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