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某某总经销处申请执行尹某某责令退赔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总经销处,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66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总经销处。被执行人: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某某总经销处申请执行尹某某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志霞执行员 缑玉民执行员 张婉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