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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某某总经销处申请执行尹某某责令退赔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总经销处,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66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总经销处。被执行人: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某某总经销处申请执行尹某某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志霞执行员  缑玉民执行员  张婉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