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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孙仁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孙仁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负责人:郑冬,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山,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哈群,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孙仁安,男,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仁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3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仁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曲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