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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0年4月11日生。某某公司申请执行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4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某某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在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国   勇审判员 曹振亚审判员贾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   方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