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邵金英、王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邵金英,王海,杨泽,王志宝,邵金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790号原告: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东公安街40号。法定代表人:倪滨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继德,男,汉族,延寿融兴村镇银行职工,住延寿县。被告:邵金英,女,汉族,农民,住延寿县。被告:王海,男,汉族,农民,住延寿县。被告:杨泽,男,汉族,农民,住延寿县。被告:王志宝,男,汉族,农民,住延寿县。被告:邵金兰,女,汉族,农民,住延寿县。原告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金英、王海、杨泽、王志宝、邵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13元,减半收取计1306.5元,由原告延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学东人民陪审员 徐延华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家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