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张鹏、陈建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陈建俊,唐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4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陈建俊,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唐学伟,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执行张鹏与陈建俊、唐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鹏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建俊、唐学伟给付执行款人民币1396200元,执行费人民币1636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1、于2016年10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2、于2016年10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执行阶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学伟名下浙A×××××号车辆及拍卖被执行人陈建俊名下浙A×××××号车辆,拍卖所得执行款人民币41000元,诉讼阶段查了被执行人陈建俊名下位于东新关12幢4单元101室房产,设有抵押;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学伟名下位于杭州市××都市阳光××单元××室房产,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电子商务及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等。3、于2017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陈建俊、唐学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7年8月1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建俊、唐学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函告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书面回告既无异议,也未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建俊、唐学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鹏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3715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辛人民陪审员 李艳人民陪审员 冯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施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