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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帜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帜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3498号原告: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佰富苑工业区1号。法定代表人:程宝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女,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吉军,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上海帜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沪宜公路5764号1幢A区。法定代表人:黄斌。原告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亚公司)与被告上海帜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奥亚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奥亚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6元,由原告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5766元。审 判 长  智耀军人民陪审员  黄钟甲人民陪审员  邓敏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