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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金柱申请执行张敬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柱,张敬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徐金柱,男性,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张敬羽,男性,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徐金柱与张敬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矫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