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汉文与吴川、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文,吴川,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文,男,198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吴川,男,1988年3月20日生,藏族,住四川省冕宁县。被执行人: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柳志伟。本院在执行刘汉文与吴川、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5201.38元,已执行金额14521.67元,未执行金额10561.88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