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文与张海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张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男,52岁。被执行人张海丽,女,44岁。本院在执行杨文与张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海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