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春明、史庆国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宋文海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明,史庆国,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宋文海,王慧群,王树金,王平,宋春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明,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史庆国,男,1960年6月6日出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宋文海。被执行人:宋文海,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慧群,该合作社入伙投资人。被执行人:王树金,该合作社入伙投资人。被执行人:王平,该合作社入伙投资人。被执行人:宋春赫,该合作社入伙投资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明、史庆国与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宋文海、王慧群、王树金、王平、宋春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宋文海、王慧群、王树金、王平、宋春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亚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