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辖终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56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2号楼1905室。法定代表人:陈睿,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4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云云审 判 员 许 轲审 判 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万海峰书 记 员 徐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