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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5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492冯成与郭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成,郭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492号原告:冯成,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郭帅,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成与被告郭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陈哲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