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5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492冯成与郭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成,郭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492号原告:冯成,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郭帅,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成与被告郭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陈哲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