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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包文波与何定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文波,何定方,陶小东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804号原告:包文波,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高峰,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定方,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邹区。第三人:陶小东,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原告包文波与被告何定方、第三人陶小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包文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军负担。审 判 长  徐 光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人民陪审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亦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