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范春宾与张涛涛、寿光市乘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宾,张涛涛,寿光市乘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701号之一原告:范春宾,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涛涛,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老城街市。被告:寿光市乘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政府驻地十字路口西100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地址: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原告范春宾诉被告张涛涛、寿光市乘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范春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G×××××鲁G16**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G×××××鲁G16**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