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沈凤春、周玉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凤春,周玉其,张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78号申请执行人沈凤春,女,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周玉其,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张桂香,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系周玉其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凤春与被执行人周玉其、张桂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户主周玉其与其妻张桂香和其子周龙生共同生活。张桂香患有严重风湿病,周龙生患有××,两人均系残疾人,并享受农村低保,其日常生活由周玉其照顾。周玉其家中除有住房三间外,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沈凤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