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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新民、月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民,月辉,黄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9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民,1962年5月26日,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月辉,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金龙镇财政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婷,女,1991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新民与被执行人月辉、黄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赣0729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月辉、黄婷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5年3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月辉、黄婷无履行能力。经执行干警“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月辉、黄婷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地产、无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 翔审判员 李家怀人民陪执员曾林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