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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方志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512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志新,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2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志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6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方志新饮酒后驾驶皖K×××××江淮牌小型轿车,沿颍上县顺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顺河北路与管仲路交叉口处被颍上县公安局交警查扣。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志新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1.9mg/100ml,属于醉酒。另查明,颍上县司法局经委托对被告人方志新进行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志新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当事人血、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视听资料、颍上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志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志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志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志新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结合社区矫正机关颍上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志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振铖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高群英书 记 员  X 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