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5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吕春英与郭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英,郭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5801号原告:吕春英,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郭振明,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秀君,宁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原告吕春英与被告郭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吕春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原告吕春英负担。审判员 霍晓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庆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