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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樊付中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樊付中,方雷,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邕路3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46260。法定代表人:邓振民,该公司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付中,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审被告:方雷,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审被告: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临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付中及原审被告方雷、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樊付中所谓承揽合同纠纷不能成立,其与本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履约的凭证,本案仅为欠款纠纷,应由本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公司住所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樊付中持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补充协议、亳州仲裁委员会(2015)亳仲调字第85号调解书、方雷与樊付中之间签订的协议、方雷向樊付中出具的欠款结算书等证据在原审法院对方雷、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起承揽合同纠纷之诉。上述证据表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亳州磁悬浮风光互补发电机组项目工程”,樊付中与该项目工程的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方雷签订协议,承接该项目的1#厂房土方工程,已履行协议。因该项目工程地点坐落于亳州市××现代产业园区,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故亳州市谯城区应为本案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樊付中选择在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怀 峰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