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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谢雪梅与深圳市鸿高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雪梅,深圳市鸿高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1459号原告谢雪梅,女,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溪县,被告深圳市鸿高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霆路62号龙达工业园C栋厂房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79435K。法定代表人杨细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全部工资为由,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国良(兼)书记员 邓  燕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