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凤与颍东区插花镇赵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凤,颍东区插花镇赵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凤,女,1948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颍东区插花镇赵店村民委员会,住址插花镇赵店集东。申请执行人李玉凤申请执行颍东区插花镇赵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了(2017)皖1203执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颍东区插花镇赵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玉凤借款2205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玉凤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