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邯郸日报社、张鹏成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日报社,张鹏成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48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日报社,住所地:邯郸市滏河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邢魁,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铎良,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成,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全,邯郸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法律服务站律师。上诉人邯郸日报社因与上诉人张鹏成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人事争议,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本案不符合该规定适用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邯郸日报社及上诉人张鹏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志鹏审判员 王一民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