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艳平与经纬、李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平,经纬,李淑侠,齐枫,燕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392号原告:刘艳平,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承徳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车站路北山街道302号。法定代表人:经纬,总经理。被告:经纬,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魁星路园林邮电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李淑侠,女,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齐枫,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燕龙,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刘艳平与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纬、李淑侠、齐枫、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了承德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德双桥区坤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艳玲申请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本院认为,本院已受理申请被告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的案件,原告应先申报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艳平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九人民陪审员 王 忠人民陪审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