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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439荐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荐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1刑初439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荐平,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市滨湖区万科三期建筑工地瓦工,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2013年3月1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6年12月9日释放。2017年6月18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7)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荐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荐平至本市滨湖区晨光新村1号楼附近、锡南路153号兴华玻璃加工店门前、锡南路108号门前等地,实施盗窃4次,窃得电动自行车3辆。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荐平至本市滨湖区晨光新村1号楼附近,乘隙将牛某停放该处的真爱牌电动自行车1辆推离窃走,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窃后,被告人荐平将该车销给了本市滨湖区雪方苑39号小潘电动车修理行经营者胡某1,得款人民币300元。2.2017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荐平至本市滨湖区锡南路153号兴华玻璃加工店门前,乘隙将糜某2停放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推离窃走。窃后,被告人荐平将该车销给了本市滨湖区周新苑386-14号超威电池电动车修理店经营者陈某,得款人民币160元。3.2017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荐平至本市滨湖区锡南路108号门前,乘隙将董某2真停放该处的康铭斯牌电动自行车1辆推离窃走,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4.2017年6月18日中午,被告人荐平至本市滨湖区锡南路153号兴华玻璃加工店门前,将糜某2停放该处的金铃羊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800元)推走时,被糜发现后遂弃车逃离,该车被追回。归案后,被告人荐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荐平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牛某、糜某2、董某2真的陈述,证人胡某1、胡某3、陈某等人的证言,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辨认笔录、收集的监控录像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无锡市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荐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荐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荐平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