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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芳与王志亮店面出兑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王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52岁。被执行人王志亮,男,28岁。本院在执行刘芳与王志亮店面出兑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志亮于2017年9月29日自动履行人民币伍仟零陆拾贰元整,并交付给申请人刘芳。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王志亮店面出兑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