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刘志敏与菅广有、菅照发、杭桂荣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敏,菅广有,菅照发,杭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敏,女,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菅广有,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菅照发,男,195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杭桂荣,女,1955年1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敏与被执行人菅广有、菅照发、杭桂荣等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志敏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欠款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三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报告财产,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被执行人菅照发、杭桂荣的社保工资收入予以了冻结,经查,目前被执行人暂时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五条、六条、七条、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82执47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次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 郭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彭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