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4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告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4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屯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滑县平安出租车公司司机。2017年5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27日被屯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屯留县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凌、周渝苗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0日20时43分,被告人王某驾驶豫EB5T**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坐刘某某、王���甲),沿国道3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店镇丈八庙村路段时,与前方由北向南步行横过公路的王某乙刮撞,致王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乙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屯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7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等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王某甲等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王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20时43分,被告人王某驾驶豫EB5T**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坐刘某某、王某甲),沿国道3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店镇丈八庙村路段时,与前方由北向南步行横过公路的王某乙刮撞,致王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乙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屯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7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乙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肇事车辆因发生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对肇事车辆予以扣留。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基本身份情况。4、王某驾驶员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王某准驾车型C1、驾驶状态正常,豫EB5T**小型汽车车辆所有人系王某甲。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王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被告人王某未吸毒驾驶车辆。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王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村庄路段行驶,遇会车情况未确保安全,且遇行人步行横过公路未减速避让,违反规定载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乙步行横过马路,未确认安全后再通过,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7、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明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1945mg/100ml,未饮酒驾驶机动车。8、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肇事车辆豫EB5T**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及照明、信号装置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9、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肇事车辆豫EB5T**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59km/h-64km/h。10、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碰撞擦蹭痕迹是豫EB5T**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与人体碰撞形成。11、屯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王某乙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现场的基本情况。1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其和王某系姨表姐弟关系,车辆登记的是其的名。2017年4月30日下午,王某驾车从临汾古县回河南安阳,车上乘坐其和其丈夫刘某某。20时4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屯留县丈八庙村路段时,其在车上半躺着,闭着眼睛,只听见“咚”的一声,听见他们两个人说赶紧下车看看,他们三个人下车查看,看到一个老太太在路上躺着,受伤了,就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1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内容与王某甲证言基本一致,事发时,其在车上副驾驶位置睡觉,被王某喊醒,下车看见,车的前挡风玻璃破了,车的左后轮旁,躺着人,其就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15、证人方某某证言,证明王某乙是其婆婆。2017年4月30日晚上,吃晚饭时其家人都在家(当时王某乙也在),吃完饭后,其忙于收拾饭桌,当时时间20时30分许,其看见王某乙从家院子中走出去,王某乙也没说去哪里做什么,不一会,其邻居来到其家说有人被车撞了,去看看是不是王某乙,其就赶紧赶往事发现场,到现场后,看到王某乙在道路中心线南躺着。17、被告人王某供述,证明2017年4月30日18时,其驾车从山西省古县回河南安阳市,车上乘坐刘某某、王某甲。20时40分左右,其驾车沿309国��由西向东行驶至屯留县丈八庙村路段时,看到路北有一个老太太,当时从对面过来一辆大车,就在和大车刚会完车后,路北的老太太突然从北往南跑着横过道路,其就赶紧踩刹车,往右打方向。然后就撞上那个老太太了,其就赶紧下车查看,其姐夫刘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18、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票款交付凭证、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某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告人王某取得谅解。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河南省滑县司法局滑社矫调字(2017)第13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意见“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申翔飞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堃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