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钟斌、李发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钟斌,李发兴,星子县永红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凤凰镇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2932号原告: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89号。法定代表人:潘少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行,该公司员工。被告:钟斌,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被告:李发兴,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告:星子县永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青山垦殖场。法定代表人:王彬彬。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凤凰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人民路八一派出所102、103号铺面。负责人:彭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斌、李发兴、星子县永红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凤凰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已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守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