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1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698号创业大厦A区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8728769X。被执行人:江西开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14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3540760。本院在执行胡某某与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民督5号支付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91执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万雪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