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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辉、刘红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辉,刘红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国,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穆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吕辉,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额穆镇额穆村。被执行人:刘红立,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额穆镇额穆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辉、刘红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吕辉、刘红立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3民初1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关永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