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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5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贺玉东与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玉东,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5124号原告:贺玉东。被告: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贺玉东诉被告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贺玉东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玉东撤回对被告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8.9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4.49元,由原告贺玉东负担。审判员  郑云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淑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