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鄄城县京信富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石养峰、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京信富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石养峰,王飞,陈冬玲,张立,吕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210号原告鄄城县京信富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鄄城县引马镇政府东临。负责人谌海民,系该合作社主任。被告石养峰,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告王飞,男,1979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告陈冬玲,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告张立,男,1966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告吕文华,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原告鄄城县京信富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石养峰、王飞、陈冬玲、张立、吕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鄄城县京信富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文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