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应奎与被告四川华美叁龙服装有限公司、周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奎,四川华美叁龙服装有限公司,周善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952号原告:张应奎,男,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四川华美叁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周善强。被告:周善强,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身份证号码。原告张应奎与被告四川华美叁龙服装有限公司、周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张应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应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退还给原告张应奎328元。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夏开政人民陪审员 卢小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