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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应奎与被告四川华美叁龙服装有限公司、周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奎,四川华美叁龙服装有限公司,周善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952号原告:张应奎,男,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四川华美叁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周善强。被告:周善强,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身份证号码。原告张应奎与被告四川华美叁龙服装有限公司、周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张应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应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退还给原告张应奎328元。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夏开政人民陪审员  卢小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