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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何进、李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何进,李树蓉,雅安市硕博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287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蒲晓芳,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进,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苦葛村*组**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树蓉,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苦葛村*组**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雅安市硕博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上坝路196号。法定代表人:何进。原告刘广东与被告何进、李树蓉、雅安市硕博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因被告何进、李树蓉、雅安市硕博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等下落不明无法适用其他方式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告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晓芳,被告何进、李树蓉、雅安市硕博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广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304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尚欠本金67304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2306元,以上合计996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6日,原告和被告共同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为6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期限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止。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发放借款。现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32696元、利息66000元,尚欠原告借款,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被告何进等三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6月16日何进、李树蓉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刘广东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数额为600000元整;借款期数12期、借款起止日期从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付款方式为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至借款人何进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安分行东城分理处账户(账号:62×××14);该借款合同同时约定被告何进、李树蓉每月归还借款本息56000元。该合同同时对违约金和罚息进行约定。同日,三被告与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被告向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72000元服务费;同时,三被告还在《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及《收款确认书》上签字,并与原告签订《关于保证金的退还或罚没的说明书》同意在借款本金中向出借人交纳24000元保证金。同日何进与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同意在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权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该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内划扣包括服务费在内的各项款项;同日刘广东转款504000元到何进树约定账户,并在扣留24000元保证金后代陈树向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了服务费72000元整。二被告借款后,通过被告何进账户先后十一次归还借款本金532696元,利息66000元。现二被告未再还款付息,原告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广东与何进、李树蓉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二被告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何进、李树蓉在借款后,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的给付内容,刘广东主张何进、李树蓉按年利率24%给付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雅安市硕博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本案中,被告何确为被告雅安市硕博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合同中载明借款用途为“扩大经营生产规模,用于拓展销售渠道,酒楼改造”,但原告未进一步举证证明本案借款用于被告雅安市硕博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雅安市硕博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借款本金的认定问题。1、原告代被告向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2000元是否计入本金,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交了被告与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等证据拟证明该服务费的存在及被告陈树同意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从约定账户通过银行划扣该款等事实,但该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与本案借款合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且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向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该服务费,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何进委托原告向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该费用。故原告自行向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付服务费的行为无法律、合同依据,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该72000元服务费不计入本案借款本金;2、原告在支付借款本金时扣除24000元作为保证金,违法法律规定,该24000元应在借款本金中扣除。本院认定二被告向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为504000元。按双方的约定月利率为1%,该借款至合同履行期届满二被告应付本息为564480元,经庭审查明的本案事实二被告已通过被告何进账户先后十一次归还借款本金532696元、利息66000元,已超出二被告应偿还该借款的本息之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何进、李树蓉、雅安市硕博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广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刘广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弋晓军人民陪审员  张天君人民陪审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