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015号移送执行部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被执行人:陈庆,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庆存款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 小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