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奇松与上海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奇松,上海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2886号原告:何奇松,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郭朝官。原告何奇松与被告上海舜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奇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卜文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