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张伟与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4615号原告:张伟,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代理人:顾海涛,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樟苑路36幢1号。法定代表人:俞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胡航晓人民陪审员  徐志林人民陪审员  周福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