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吉永菊与赵洪平、曹廷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永菊,赵洪平,曹廷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永菊,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赵洪平,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曹廷官,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吉永菊与赵洪平、曹廷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洪平、申请执行人吉永菊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洪平从2017年5月30至10月30日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吉永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3450.00元。但被执行人赵洪平未履行和解协议。经查,被执行人曹廷官将其在七星关区水箐镇街上房屋租赁给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有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曹廷官在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金收入人民币4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聂 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甘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