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6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章云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云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6391号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32950264),住所地:宁海县桃源中路127号。法定代表人:谢伟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利,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宁海县。被告:章云道,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云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若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