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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金志华、张新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志华,张新玲,朱金芬,浙江欧利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金志华,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张新玲,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朱金芬,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浙江欧利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项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40270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志华与被执行人张新玲、朱金芬、浙江欧利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新玲已履行了5万元,余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和解协议,张新玲系浙江欧利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所有的股权、厂房设备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查封、冻结,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对被执行人张新玲名下的浙C×××××、浙K×××××号车辆、被执行人朱金芬名下的浙C×××××号车辆及青田森利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星海电器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冻结及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季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