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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亚林与马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亚林,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彭亚林。被执行人:马辉。申请执行人彭亚林与马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辽1382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46252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马辉没有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证劵信息,房产处无登记信息。本院依申请人彭亚林申请查封了马辉所有的位于凌源市城关街道西五官村黄花沟组0018号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的所有权。被执行人马辉在监狱服刑,暂无可执行能力。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382执71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卢洪超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