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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0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勤旺与吴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勤旺,吴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086号原告:林勤旺,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吴爱莲,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勤旺与被告吴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勤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勤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元,由原告林勤旺负担。审判员 郑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倪程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