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张浩强与江西省威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强,江西省威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91民初719号原告:张浩强,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钟辉,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威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潭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87149931P。法定代表人:朱明,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张浩强与被告江西省威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浩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威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浩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买卖合同欠款34033.5元,并判令被告自2016年7月29日起每逾期一月按所欠款的2%支付滞纳金至所欠款全部结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为14502.36元),至起诉日的费用合计48535.86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章贡区开利钻石地毯装饰商行,向被告供应地毯。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6日签订了《地毯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羊毛手工地毯,总数量为131.55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350元,合计金额46033.55元;交货地点为进出口加工业区,交货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合同签订时,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作为定金;原告全部施工完毕验收后,七天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34033.5元,超过十五天原告仍未收到余款原告有权每天按全部货款的0.5%收取被告的滞纳金。之后,原告按时履行了交货义务,除了收到被告支付了1万元定金之后,再也没有收到被告支付的任何货款。原告认为,被告除应当支付尚欠的货款34033.5元外,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自2016年7月29日起每逾期一个月按所欠款的2%支付滞纳金至所欠款全部结清之日止。被告江西省威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6日签订了《地毯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羊毛手工地毯,总数量为131.55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350元,合计金额46033.55元;交货地点为进出口加工业区,交货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合同签订时,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作为定金;原告全部施工完毕验收后,七天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34033.5元,超过十五天原告仍未收到余款原告有权每天按全部货款的0.5%收取被告的滞纳金。之后,原告按时履行了交货义务,除收到被告1万元定金,原告没有收到被告支付的其他货款。经原告催收未果,因而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地毯购销合同》、地毯设计图等证据材料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地毯购销合同》,合同对商品清单、交货地点、计算方法、验收期限、付款方式等均作了详细约定,原、被告双方理应共同遵守。现原告张浩强按时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江西省威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履行货款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江西省威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买卖合同欠款34033.5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超过15天原告张浩强未收到余款,原告张浩强有权按全部货款的0.5%一天收取被告江西省威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滞纳金,现原告主张按月收取所欠款的2%作为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江西省威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浩强支付买卖合同欠款34033.5元及滞纳金(从2016年7月起每逾期一月按所欠款的2%计付滞纳金,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被告江西省威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 赛人民陪审员 赖树森人民陪审员 傅芳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先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