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6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任世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任世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591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任世伟,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汾阳市。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任世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盛 妍?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