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军与被执行人李方盛、向栩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军,李方盛,向栩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付军。被执行人李方盛。被执行人向栩景。申请执行人付军与被执行人李方盛、向栩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若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廖心峰审判员 沈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