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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军与被执行人李方盛、向栩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军,李方盛,向栩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付军。被执行人李方盛。被执行人向栩景。申请执行人付军与被执行人李方盛、向栩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若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廖心峰审判员 沈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