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子华、魏德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子华,魏德灿,福建省南平市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子华,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芳,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德灿,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靖,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节妹,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鼓楼街永顺综合楼三层。法定代表人:赵志平,董事长。上诉人刘子华因与被上诉人魏德灿、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协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子华以与魏德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魏德灿同意。本院认为,刘子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8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子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子华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刘子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子华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刘子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聪荣审 判 员 余观贵代理审判员 余 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娟娟PAGE 更多数据: